《臺灣民俗研究》撰稿體例
一、正文
(一)、字體:中文採新細明體,引述採標楷體;英文、數字採Time New Romans。
(二)、字級:正文為12級字之新細明體;註釋10級字,置於該頁下方。
(三)、編次:架構格式依篇幅需要,編號次序請由國字開始,後加頓號呈現:「壹、」「一、」「(一)、」「1、」「1-1、」「1-1-1」。(1以後以此類推)
(四)、符號:
1、採用新式全形標點符號,。、:;!﹖等,破折號為——。
2、引文符號採「」;引文中之引文採『』。
3、圖書、期刊名稱採《》;論文、篇名及詩名採〈〉。在行文中,書名和篇名連用時,省略篇名號,例《臺灣通史‧xx列傳》。戲曲、戲劇名稱採《》,曲調名稱採〈〉。
4、英文書名採斜體,篇名採“ ”。
5、外語譯成中文時,除書目或引文外,行文一律改用中文新式標號。
(五)、分段
1、每段首行空二個全形字。
2、直接引用段落時,引文每行需間隔三個全型字,以示區隔。
3、引文段落前後各空一行。
(六)、附加原文
來稿若以中文撰寫,引用外國人名、著作、地名、政府機關、社團組織等專有名詞時,若使用中文譯名,應於首次出現時以圓括號( )附註原文,若有簡稱應附於其後,例美國圖書館協會(American Library Assocation,簡稱ALA)。
二、註釋、引用
(一)、註之編號依阿拉伯數字隨文標示,順次排列,置於每頁之末,每註另起一行,並設為上標。
(二)、註解名詞,則標註於該名詞之後;註解整句,則標註於句末標點符號之前;獨立引文時放在標點之後。
(三)、同一註解再次徵引時可以下列簡便方式處理:
1 林美容,《魔神仔的人類學想像》,臺北市:五南出版社,2014年2月,頁154。
8 林美容,《魔神仔的人類學想像》,頁155。
(以上表示註8與註1為同一著作,不多做重複)
三、參考文獻
(一)、在正文撰述過程所徵引的所有參考文獻資料,均需一一編列於參考書目,另起一頁置於正文之後。
(二)、內容首分中、西文;中文在前,西文在後,並按姓氏筆畫或字母順序編列。
(三)、參考文獻基本格式如下:
1、個人專書│張耘書,《臺南媽祖信仰研究》,臺南市:臺南市文化局,2013年12月。
2、合著專書│王見川、李世偉,《臺灣的民間宗教與信仰》,臺北:博揚文化,1997年3月。
(如有多人以上,請參照CIP資料欄位撰寫或以1-2位姓名代表後加「等」字。)
3、專書篇章│林敬智,〈誰來申請傳承人?從兩件「非物質文化遺產」爭議看文化資產保護的問題〉,《臺灣民俗學青年論集(一)》,臺中市:豐饒文化,2016年10月,頁11-24。
4、期刊論文│國分直一,〈麻豆の歷史〉,《科學の臺灣》,卷10,第5期,1942年,頁 107-112。
(卷期別計算各刊物都有不同,依該刊設定為主,如有譯者請於作者後附加。)
5、碩博論文│黃名宏,《吟歌演武誓成師──西港仔香境傳統陣頭的宗教性格》,臺南:臺南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,2009年。
6、報紙文章│丁樹南,〈歐坦生不是藍明谷——讀范泉遺作〈哭臺灣作家藍明谷〉〉,《聯合報》,2000年6月13日,第10版。
7、電子媒體│陳韋誠,〈環保不能曲解信仰:香與金都是無可取代的物質〉,民俗亂彈,網址:http://think.folklore.tw/posts/1922,上網日期:2017年3 月1日。
四、圖、表、照片
(一)、必須在正文中有所陳述者才使用照片。
(二)、照片與圖片共同編號,並以【圖1】、【圖2】依序排列,說明或題名置於編號後,至於參考來源或作者一律以括號呈現:
【圖02】臺灣媽祖廟分布圖(中研院人社中心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http://crgis.rchss.sinica.edu.tw/)
(三)、表隔需配合正文加以編號,如【表1】、【表2】,需設表頭,資料說明與來源一律設在表格最底下,參考來源可於表頭或說明處下註,並以註解方式呈現。
五、附錄
凡屬大量數據、或其他冗長備考之資料,不便刊載於正文者,如作者生平、作家作品目錄、訪問記錄等,均可分別另起一頁,編於附錄,置於正文之後,參考書目之前。
六、其他
(一)、數字呈現應盡量採用阿拉伯數字,除非專屬標號或行文需求,如「國道三號」,又涉及統計數字與年代者,統一以西元紀年優先,如21,000噸,而不用兩萬一千噸,使用「1930年代」而不用三O年代,且盡量避免「民國三O年代」與「1930年代」混淆。
(二)、英文稿件依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之最新格式處理。
(三)、行政、醫療及文教機構等名稱均不掛「國立」、「省立」、「公立」、「私立」於前。正文盡量採用可識別之名稱,不採簡名,如用「台灣淡南民俗文化研究會」不用「淡南」。
(四)、日治時期之相關機構名稱與專有名詞以當時通用之名稱敘之,如「國語傳習所」(不稱「日語傳習所」)、「內臺共學」(不稱「日臺共學」)。
(五)、人物附上詳細生卒年月日,如有不詳則以「?」標示。
例:均知道生卒年月日(1950-1990)、只知其一生卒年月日(1950-?)或(?-1990)、現還在世以(1950-)表示
(六)、關於地名,若有時代感知需求,則以撰述當時之名稱為主,若確知該地為今何地時則附註或以括號表示現行地名。
(七)、依臺灣歷史演變之實況,分別稱為史前時代、荷西時代、明鄭時代、清代及日治時代,如:1840年(道光20年)、1930年(昭和5年);1945年以後,則僅標記西元年代。另文章內容涉及「日治」或「日據」者,統稱「日治」;涉及「清治」或「清領」者統稱「清治」;涉及「荷治」或「荷據」者統稱「荷治」。
(八)、未盡事宜將依照編輯委員會修正確認後,告知作者修正。